一天津人,北漂,在北京丰台一方出租屋里,靠键盘营生,做着他的自媒体。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暂且称他为小明。

他大概到今天也没完全弄明白,自己一篇在他看来还算言之有物:

对华为未来业务走向作了番推演的文章。

怎么就让他和寻衅滋事这个法律界著名的百宝袋发生了联系,还险些被彻底收纳:

这口袋罪的容量,总是超乎想象。

小明这次,算是切身体会了一把被这口袋勒紧的滋味。

1

小明,一个在科技资讯的海洋里捞食的自媒体人,对华为这种自带头条属性的企业,自然会多加留意。

他寻思,彼时全球科技格局波谲云诡,华为正处风口浪尖,其消费者业务板块,想必会有所绸缪。

于是,一篇前瞻性分析就此成文。

为了显得不那么像信口开河,他还在文中点缀了些诸如据分析、有此可能、值得关注之类的中性词汇:

力求审慎,避免无端生波。

然而,波澜还是来了。

文章面世没几天,小明在他那间北京丰台,仅能容纳一张床、一张电脑桌和创业梦想的出租屋里:

迎来了一群远道而来的客人,来自千里之外A市的警察同志。

小明后来向律师描述当时的情景,语气平静,但细节里透着一股子超现实的冰冷。

他们搜查得很仔细,出租屋的每个角落都看过了,据说连一些旧书本都翻了翻,想看看有没有什么特别的夹层。

问话也很有深度,核心围绕着你为什么要写这个:

你背后有没有人指使?

你的信息来源是什么?每一个问题都像在挖掘一个庞大的阴谋。

小明表示,他只是一个普通的自媒体写手,平时主要跟文章的阅读量和平台的推荐机制打交道,这种堪比:

商业间谍案调查的阵势。

着实让他有些不知所措。

2

在看守所里度过了堪称人生低谷的七天后,小明被放了出来。

他当时还存有一丝侥幸,以为这事儿大概就是个:

误会。

解释清楚了,写份保证,也就过去了。

他甚至还在私下里跟朋友感慨,说自己这回算是长了见识。

他显然是对大型企业在维护其商业声誉和战略部署时的决心,以及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在特定情境下的适用潜力:

缺乏足够的预估。

要知道,华为在运用法律手段回应那些在他们看来不当或失实的网络言论方面,向来是不吝投入,且战果颇丰。

想当年,P10手机闪存门那会儿,就有网民因为编了个任总讲话,说可以退货,结果呢:

华为直接报案。

几位转载的自媒体编辑,最后虽然只是免予刑事处罚,但也实实在在地背上了寻衅滋事的名头。

这算是给后来的自媒体们提了个醒:

大佬的内部讲话,可不是随便能创作的。

小明的案子,在他以为风波将平,生活即将回归正轨的时候,却迎来了新的转折。

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是,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罪名依旧是那个让他寝食难安的寻衅滋事。

这一下:

小明才真正感到了寒意。

意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远超他最初的想象。

他焦急地寻求律师的帮助,言谈间充满了困惑与不安:“我真的不明白,我就是写了篇文章,怎么就能跟犯罪扯上关系?我以为最多就是民事上的事,谁知道会弄成这样。”

3

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小明的生活,几乎完全被这桩突如其来的官司所笼罩。

他像一个迷失在司法程序迷宫中的人,焦虑而无助。

他在网络上反复查阅与寻衅滋事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判例:

试图为自己的处境找到一丝合理的解释。

而那些无处不在的算法,也仿佛洞悉了他的困境,不断向他推送着各种或好或坏的消息,让他本就脆弱的神经,时刻紧绷。

他的生活节奏完全被打乱了,公众号的更新自然也无从谈起。据说,连原本稳定的感情生活,也因为这场看不到尽头的官司,以及随之而来的巨大不确定性,而亮起了红灯。

当律师拿到厚厚的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小明那篇被指控为寻衅滋事的文章后,一种荒诞感油然而生。

平心而论,小明的文章,与那些充斥着恶意攻击、捏造事实、煽动对立的网络戾气,有着本质的区别。

他在文中对华为业务发展的分析,更多是基于公开可查的行业信息和企业动态的一种个人化解读,措辞也相对审慎:

并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诽谤性或煽动性的语言。

文章下方的评论,也并未出现报案方所声称的负面舆情失控的场面,反而有不少网友表达了对华为这家企业的理解与支持,寄望其能克服困难,再创佳绩。

客观地看,那篇文章的实际传播效果,非但没有对华为的品牌形象造成明显的负面冲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起到了凝聚用户情感、引导正面预期的作用。然而,就是这样一篇文章:

却被贴上了寻衅滋事的标签。

然而,商业世界的博弈,往往并不以单纯的是非对错为准绳。

时机、立场、以及利益的考量,往往在其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小明的文章,不幸地出现在 :

华为某款战略级新产品即将发布前的窗口期。

对于一家高度重视品牌形象和市场节奏的企业而言,任何未经其官方确认、可能引发外界猜测或扰乱其既定宣传部署的言论都可能被视为一种潜在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果断措施,将一切不可控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似乎也成为了一种理性的选择:

华为在应对网络传闻方面,向来不缺雷霆手段。

比如有一年,网上疯传华为内部有美国间谍被抓,还有某高层被捕之类的惊悚消息。

华为立马报案,深圳警方迅速出动,最后抓了几个编造和传播谣言的,有的行政拘留,有的教育训诫:

虽然没动用寻衅滋事这把牛刀,但也算是杀鸡儆猴,效果显著。

4

小明的案子,在程序上也并非无懈可击。

最核心的争议点:

便是管辖权问题。

小明,天津户籍,在北京撰写并发布文章,其使用的网络平台服务器也大多位于北京或深圳。

而报案方华为公司及负责侦办此案的公安机关,均远在千里之外的A市。

A市公安机关对一个发生在北京、由天津籍人士实施的网络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其法律依据何在?这本身就值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简单来说,就是A市的衙门,要管北京城里秀才写的一篇文章:

这手伸得是不是有点长?

寻衅滋事罪,其立法本意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而本案中,华为公司作为报案方,其主张的更多是自身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可能受损。

将一起更偏向于民事名誉权纠纷的事件:

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并由一个在管辖权上存在明显争议的地方公安机关来强力介入,这其中的逻辑,颇为耐人寻味。

据了解,A市公安机关为了侦办此案,曾多次派员往返于多地进行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历时一年有余,最终也未能搜集到足以支持寻衅滋事罪名成立的确凿证据。

这种不计成本的投入,究竟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另有他因,外界不得而知。

从实体内容来看,将小明那篇分析性的文章,直接认定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也显得过于严苛和缺乏说服力。

华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声称小明的文章对其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无法估量的严重损害,并主张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文章的实际影响微乎其微,且在发布后极短时间内即被删除。华为公司后续的强劲市场表现,也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

如果华为公司确有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因此受损,那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似乎更为合情合理。

就像早年间,有微博用户散布华为手机爆炸致人死亡的恶劣谣言。

华为也是走的民事诉讼,最后法院判了对方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了事:

可见,民事的路子,华为也不是没走过。

选择以刑事手段,并动用寻衅滋事这一极具争议的口袋罪来进行追诉,其背后的考量,引人深思:

用大炮打蚊子,或许打死的不仅仅是蚊子。

还有围观者对大炮的敬畏。

律师在辩护意见中也曾指出,小明文章中的某些分析,例如关于华为旗下相关品牌可能在芯片研发领域寻求突破的判断,在事后也得到了部分印证。这至少说明,其文章并非毫无根据的凭空臆造。

更何况,在文章发布后不久,华为官方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于消费者业务大规模分拆的传闻,也只是表示可能性不大,而非断然否认或斥为谣言。这种表述的微妙之处,值得细品:

官方认证的可能性不大,到了自媒体这里,就成了寻衅滋事的铁证。

这其中的尺度拿捏,堪称艺术。

后来,大概是2021年那会儿,网上又传出华为要卖手机业务、高管跳槽之类的消息。

华为的处理方式则更为内部化,直接开除了几名涉嫌参与造谣传谣的员工,同时也报了警:

这次,大棒先打向了自己人,对外则更多是起到震慑作用。

5

小明的案子,后来怎么样了?

在经历了将近一年的漫长等待和提心吊胆的煎熬之后,竟然迎来了柳暗花明,甚至比律师和小明最好的预期,还要好上那么一星半点:

案件是基于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起诉。

这意味着,检察院最终认为,小明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法定不起诉,不是酌定不起诉,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电话那头,小明的声音里,压抑许久的石头终于落了地,但语气中,依然带着劫后余生的心有余悸。五一假期前,他拿到了那份薄薄的,却重逾千斤的不起诉决定书。

这结局,对小明而言,自然是谢天谢地谢律师。

但对于华为而言:

这场轰轰烈烈的跨省维权。

最终以这样一个不构成犯罪的方式收场。

不知道他们内部复盘的时候,是会感慨一句误会一场,皆大欢喜,还是会默默记下,下次的“口袋”要扎得更紧一点,

毕竟,用寻衅滋事这把重锤去砸一个写公众号的,就算最后锤子落空了,那呼啸而过的风声:

 

也足够让旁观者脖子一凉。

 

然而,故事到这里,并没有画上一个轻松的句号。

小明是出来了,但那些依然因为几句网络言论就被控寻衅滋事的人呢?

法律界关于这个口袋罪存废的讨论,从未停歇。

但对身处其中的人来说,更重要的是,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能否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寻衅滋事入罪门槛低到尘埃里的当下,只能寄望于办案机关在宽进的同时,也能做到宽出:

给那些无心之过,或者仅仅是说话不太中听的普通人,留条缝,透口气。

也奉劝那些手握巨大能量的资本巨头们,公权力这个潘多拉魔盒,还是少碰为妙。

能用市场规则解决的,就别轻易去摇晃那根看不见的指挥棒。

否则,一旦大象开始跳舞,踩死的,可能就不止是蚂蚁了。

写于202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