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结果保密致男方患HIV
医生被停职
近期,一则关于「婚检结果保密」的帖子,引起了全网热议。
6 月 4 日,湖北某医院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分享了两则婚检案例,并表示「婚检的重要性就是坑医生」。
第一个案例是女孩子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后通知本人了,但女孩说不能告诉她对象。结果一段时间后男方感染HIV后不仅直接去卫健委告首诊医生致其停职待业,甚至还有过激言论。
第二个案例同样是一女生婚检携带 HIV,上报疾控中心,但医生告诉了她对象,结果两人没结婚,最后女孩子一直投诉医生,投诉成功后,医生被停职 3 个月,后来辞职了。

▲ 图源网络平台截图
相似的案例,不同的是一个透露了检查结果给伴侣,一个没有透露,相同的是医生都承担了本不该自己承担的后果。
话题火爆后,没想到非常多的医生都遇到过这种棘手的问题。
例如2015年,河南新某婚后被妻子感染HIV病毒。在得知市疾控和婚检医院知情却不告知自己实情后,新某把医院和该市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2016年初,有一则新闻曾经引起过网络上很大的争论。
广东某妇幼保健院婚检门诊的一名医生也表示:“曾在成批量的婚检人群中筛查出一例24岁的HIV-1男性患者,其本人也清楚,还自认为一直有吃药,安全措施也做得很好,要求医生不要告诉他女朋友,甚至明确表示,谁敢透露他的隐私,就让谁好看。”
福建一名医生则表示:“婚检结果也不都是关于性病的,总有患者要求你隐瞒各种疾病,我该怎么办?医生难当呀。”
疾控机构有权告知配偶
但普通医生不行
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有涉及艾滋病告知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63条规定了卫生部门及医务人员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务中,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及危害性,目前国内多采取让感染者自己告知性伴,并动员其性伴进行艾滋病相关咨询与检测工作。
但鉴于不同地方的传染病防治形势不同,国内已有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较大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但这些地方立法,对是否规定艾滋病强制告知制度存在不同做法。
如《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0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同时,该省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告知艾滋病检测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将确诊的结果告知其配偶,并提供相应检测和咨询服务。
《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也规定,告知对象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须在责任告知单位告知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6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
《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2条也规定,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
综合来看,部分地方法规虽然设有艾滋病告知制度,但授权实施者均为疾控或者受训合格的极少数医务人员,普通的医生确未被授权向患者配偶透露感染信息。
我国婚检率快速上升
告知义务需监督机制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不仅包括性病检查,其内容还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其他特殊检查以及婚育健康指导。不同的婚检机构检查项目稍有不同。

我国自2003年起不再实施强制婚检制度,当年婚检率从62%骤降至2.7%。随之而来的也出现了一些婚姻、生育问题,包括: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梅毒母婴传播率上升;HIV夫妻传播案例年增数百例等。
随着全社会健康意识的提高和检验检测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青年伴侣和适孕男女愿意通过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检测。
根据202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2004-2018年全国共有10208万名新婚夫妇接受婚检服务,2018年婚检人数达1020万,全国婚检率从2004年的2.7%上升至2018年的61.1%,平均疾病检出率约8.5%。
另据温州市相关数据,2024年温州市婚检率达到93.53%,其中有8826人查出疾病,占婚检数的33.09%,此外有1335人因患有影响婚育的疾病,被建议暂缓婚育。
即便如此,现行的婚检制度下,医生仍然“进退两难”。
究其原因在于多数地区婚检报告为“单人单份”,伴侣无法直接获取对方结果,依赖患者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在发现问题后,婚检医生并非疾控机构,缺乏法律授权介入。
对性伴强制告知制度的争议,本质上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隐私权和其性伴侣健康权两者优先保护的争议。这两种基本权利的冲突,我国从立法层面上并无明确的规定来解决。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对其性伴侣的告知义务,但并无履行该义务的具体措施或保障手段。因此出台相关措施或保障手段或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至于现阶段医生到底如何处理婚检结果的问题,有人建议,将双方检查报告合并或双方同时到场拿报告。也有医疗机构采用签署知情告知书的形式,写明这些疾病有传染性,患者应该告知性伴侣,以及如果不告知性伴侣的可能违法后果。
当然不管怎样,都不应该由医生来承担这种权利冲突带来的不利后果!